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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以致富為誘餌的"金字塔騙術"
拒絕金字塔騙術 金字塔推銷術(Pyramid Selling Scheme)是一种卑劣的詐騙方式。它以快速致富為誘餌,大量招攬人員從中收取費用,借高額回報之名,行大規模非法融資之實,使絕大部分被招攬的人員淪為受害者,引發糾紛,甚至成為社會不穩定的誘因。認清金字塔推銷騙術的面目,將經營金字塔推銷騙術的不法分子繩之以法,是維持市場秩序的重要工作。 “金字塔”的生存基礎是不斷地招募參加者,這些參加者愿意支付入會費或作出投資認購產品,而且愿意為經營者招募新人,從而達到斂財目的。然而,可供招募的人數是有限的。從數學理論上講,任何參加者的賺錢机會必然比金字塔騙術經營者的賺錢机會少,后加入者的机會比先加入者的机會少。越是后加入、處于金字塔底部的人,能夠通過所獲得的利益補償所損失的加入費用或補償其投資的机會就越少。 當金字塔騙術經營者達到了預定“利潤”目標,或遇到輿論壓力或政府部門查處時,他們就會關門大吉;或當金字塔本身已耗盡其騙術之潛力,愿意上當的人已不足以供養金字塔上層的人時,金字塔就會從底部開始快速崩潰,經營者再也無法兌現“回報”,只能卷款潛逃。 金字塔騙術帶有明顯的融資性和欺詐性,它們往往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1.強調快速致富,引人入局;2.經營者誘導參加者繳付似是而非的“投資”、“開發”、“買位”費用,价錢由几百至几千元不等,以取得獲利的机會;3.參加者為彌補損失或取得收益,同樣地誘導新人加入,使新人同樣作出定額“投資”;4.經營者利用新參加者所繳付的費用來支付舊參加者的報酬;5.不重視產品,并不以銷售產品給消費者為經營目標;6.沒有退貨∕退款保障,或退貨條件苛刻;7.經營者在達到預定“利潤”目標,或因無法吸納更多新人而導致金字塔開始崩潰時,或遇到輿論壓力或政府部門查處時,往往卷款潛逃,在別處另起爐灶,故伎重施。 要禁止金字塔騙術,專項立法當然最為理想,但立法畢竟是一項需要時間和精力的工程,而且由于騙術層出不窮,如何扼止當前的騙術將是更具現實意義的話題。 要打擊金字塔騙術,首先必須各相關政府部門統一認識、協調行動,尤其是公安和工商部門,必須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雖然目前缺乏針對性的法規,但現行仍然有效的《投机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中,明确規定了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關有權根据國家法規和政策,認定未列舉在該條例中的“其他扰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机倒把行為”,倚借國家的這類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机關是可以對金字塔騙術予以認定并進行有效打擊的。 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對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金字塔騙術,應借助刑法的力量予以有效打擊。我國刑法修訂后,對“金融詐騙罪”和“扰亂市場秩序罪”都作了專章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目前的刑法規條看,除“融資詐騙罪”外,“非法經營罪”也是有理由可以針對金字塔騙術的,因為從主觀方面看,金字塔騙術的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且以非法牟取利潤為目的,客觀上則侵犯了我國的市場管理制度,嚴重扰亂了市場秩序,完全可以納入“非法經營罪”中規定的“其他嚴重扰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打擊金字塔騙術,整肅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是我們今天面臨的嚴峻話題。進行單項立法禁止金字塔騙術,已是當務之急。 (作者系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 |
金字塔騙術 (非法傳銷)和網絡營銷(直銷)的區別
為了跟國際上的統一稱謂一致,需要說明一下,國內所謂的非法傳銷,在國際上統一稱為金字塔式的營銷,台灣又叫老鼠會。直銷包括單層次直銷和多層次直銷兩種模式,我們經常所說的直銷,大多指的多層次直銷,又叫網絡營銷。 鑑別金字塔式銷售的最本質最簡單的方法,是參照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對金字塔銷售計劃的定義:"加入者付錢給公司以換取兩種權利,一是銷售貨物的權力;二是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取酬勞的權利,而因介紹他人加入所獲取的報酬與銷售貨物給最終使用者無關。" 只要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也就是一要交入門費,二有人頭費,就是金字塔式銷售,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非法傳銷。 (世界直銷聯盟對直銷、多層次直銷、老鼠會的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