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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判決證明台灣法律是笑話,是法官「自由心證」制度,法官不受監督的權力就是特權,凡是特權必定導致腐敗!
二次金改案,審判長周占春 判決陳水扁等21名被告全部無罪。 周占春,(1956年-),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法訓所24期結業,現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經歷 •2005年10月5日,擔任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 •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曾經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的提拔。 •2006年6月23日,擔任台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 爭議 近幾年,周占春接手兩件政治性案件,惹得爭議與批評。 在台開案中,周占春重判時任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 2008年底,在特偵組起訴陳水扁貪污、洗錢的案件中,他又兩次判決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引得泛藍陣營大量批評;藍營支持者認為周占春是常常通過羈押的法官,2006-2008年間,周占春一共審理了37件申請交保停止羈押的「具保停押」的案件,其中只有2件獲得交保,其餘35件都遭到駁回,甚至連竊盜案的被告父親病危,都不同意被告交保。其中一名因為追討賭債而涉及恐嚇取財被羈押的前中山分局員警,也因為在其自由心證下,認為被告具有警察背景會騷擾證人,而駁回其交保的聲請。但泛綠認為此次判決符合比例原則,因為陳水扁涉及案件嚴重程度遠低於泛藍及特偵組的羅織、也不會比許多被判無罪的政客嚴重、更完全沒有使用暴力危害恐嚇他人及潛逃可能(有國家特勤人員保護/看管),所以毋需羈押;中華民國檢調經常羈押適合假釋的嫌犯,卻也經常不羈押再犯極高的強暴犯等罪犯,此次判決才是難得的正常判決。 2010年11月,98年度矚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合議庭審判長為周占春,合議庭依下列判決理由,一審判決扁無罪。 1.認為罪證不足,依證據裁判原則喻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2.認為扁政府處理金融合併案有其原則,有明顯證據顯示處理原則完全符合其一貫政策,不會因為收錢而給予優待或影響官員,吳淑珍反而是把商人叫來要他們(財團)遵守官員的處理,因此財團給的錢是政治獻金而非賄賂。 3.收鉅額政治獻金而不申報這種事泛藍也常幹,而且被指控行賄陳水扁的財團全部給泛藍更多錢。 4.認為憲法規定總統職權採列舉方式,並不包括金融合併事項,因此不合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 2010年11月,周占春:「總統職權與金控公司交付總統及家人資金之間,並無對價關係,與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收賄罪」構成要件不符。因此二次金改案扁判無罪。 見解引起法律人士爭議。 |
扁二次金改一審無罪!洪秀柱怒批周占春判決:強暴憲法
NOW News 記者陳思穎 台北報導 2010年11月8日 14:25 針對二次金改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21名被告無罪,對此,國民黨立委洪秀柱今(8)日怒批法官周占春竟有膽識將陳水扁判無罪,她強調,周占春的判決強暴憲法、泯滅良知,「因為跟職務沒有直接關係,立委不可以拿,助理就可以拿,變相鼓勵全體公務人員都可以貪污」。 國民黨鍾紹和表示,總統馬英九執政兩年,全民都肯定建立了清廉政治,但是這次的判決將會鼓勵官員們「上下其手,用親人收賄賂」,因為憲法沒有賦予這些人職權,所以這些人無法可管,台灣也將成為貪婪之島、腐敗之國,他希望能將「恐龍法官」逐出司法界,還給全民全新的司法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