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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長庚醫院超收健保費,恐將面臨天價罰金
來源:中新網 2010-07-3 09:22:55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林口長庚醫院日前遭檢舉,全額收取主治醫師健保費,卻只把三成交“健保局”,經查察屬實,昨天(一日)決定處林口長庚一億多元(新台幣,下同)罰鍰。這也是“健保局”針對未按規定繳保費的僱主,罰得最重的一次。對於受罰,長庚醫院強調,這是“投保身份”認定不同,會再與“健保局”溝通。 健保局長鄭守夏說,長庚醫院除林口外,基隆、台北、桃園、雲林、嘉義及高雄六個院區也有同樣情形,將一併裁罰,保守估計,裁罰金額將達四億元以上。 健保局並要求林口長庚退還近一年超收的五千餘萬元保費給受僱醫師,據估計,十五年來全院區超收保費達七、八億元。 衛生署長楊志良昨天表示,長庚醫院是因為被檢舉,“總不能掩蓋起來呀!違規、違法就要處理,不能說我找他們麻煩”。醫院應按規定處理,不要有投機取巧的心態,民眾不能完全信任醫療提供者,這樣對整個社會都不好。 鄭守夏指出,長庚醫院雖主張,院方與主治醫師是“駐診拆帳”的合夥關係,因此醫師是以第一類第五目的“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身份投保,長庚是代收健保費每人每月五千九百九十二元。 不過,健保局法律諮詢小組經向勞委會徵詢後,認定長庚醫師與醫院間屬僱傭關係,非長庚所稱合夥人關係。因此,長庚醫師每月僅需繳三成的保費,一成政府補助,其餘六成應由院方負擔,也就是長庚每月溢收四千一百九十四元保費,依法應退還當事人。 長庚醫院表示,創院時就以“合夥關係”吸引醫師,差別就在繳稅時,是計算“執行業務所得”,依法二成收入可列為費用,免稅。當年曾向稅務部門核備“駐診拆帳”關係,已施行三十三年。 健保局表示,在財團法人醫院任職的醫師,與所屬醫院應屬僱傭關係,這些醫師仍要聽命於老闆,並受到指揮與監督,而且財團法人醫院的性質與自然人成立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關係不同。 健保局長鄭守夏表示,雖然長庚一開始就與醫師約定沒有底薪,所有的報酬是以按件計酬方式,也就是某醫師在這個月看多少病患、開多少臺刀,由醫院按比例提撥報酬,但這只是與醫師間約定給付薪資方式,並不代表僱傭關係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