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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 嫖妓案
2010年,《壹周刊》第478期報導陳致中7月3日凌晨,被拍到開著自家的凌志休旅車,載著花名「妮可」(Nicole)的女性性工作者。陳致中2010年7月22日召開記者會公開否認並揚言提告。黃睿靚說他當天在家;但自稱借車又轉借出去,又持有陳致中他家鑰匙的友人林偉斌,則報料陳致中當天是去跑選舉行程。7月21日,1名計程車司機出面,聲稱7月2日開著計程車載陳致中跑選舉行程。9月13日,控告《壹週刊》案在高雄地方法院二度開庭,審判長證實,陳致中的「0958」手機門號,與召妓男「0953」門號曾使用同一支手機,其手機序號一致。>檢察官問嫖妓電話為何與陳致中本人使用電話是同一手機序號,陳致中說「無法回答,也覺得很詭異」。 2010年11月16日,《壹週刊》報導陳致中嫖妓,讓陳致中提出民事訴訟並求償新台幣200萬元一案,高雄地方法院宣判,判定陳致中確實有召妓,確定敗訴。為法院認定「召妓男」;但是嫖妓不違法,因此法院也沒有後續動作。 2010年11月17日,高雄地檢署本日對媒體公佈陳致中在7月2日、7月3日這兩天進出人文首璽停車場的監視器照片,照片中清晰可見陳致中在7月2日晚間11點04分,到停車場取車,1個多小時後,這台銀色凌志休旅車又出現在車道上,直接推翻陳致中當初,7月2日晚上工作完就搭乘計程車回家的說法。 此一嫖妓事件除重創陳致中之聲譽外,對於非選區民眾更感興趣者為,究竟誰是妮可,而陳致中究竟有無要求所嫖之女子不得長得如妻子黃睿靚,並曾因前來之女子長得像妻子黃睿靚而被打槍(拒絕接受、要求更換之意)。 召妓事件本身凸顯絕大多數人民仍認為性交易是道德瑕疵,長年以來推動性自主權與性交易的日日春團體並未因此與陳致中相結合一同努力。妻子黃睿靚始終聲稱相信丈夫,但判決確定後減少發言。 |
法院一審判決 : 陳致中確有召妓
中華電視 新聞 Date: 2010-11-16 18:58 榮昊北 報導 因為被爆料召妓,陳致中控告壹週刊,求償兩百萬元的官司,一審判決出爐了,法官調閱手機資料比對,認定陳致中和召妓男就是同一人,判決週刊不用賠償,從通聯紀錄也證實陳致中從二月到七月,總共有五次打電話召妓,而且地點就是在民進黨市黨部和住家附近。 今年七月份,壹週刊爆料,陳致中有在召妓,還找到了陳致中的召妓對象,應召女子妮可,穿著火辣清涼的妮可,只有23歲,在汽車旅館中,說出了當時與陳致中見面的情況,雖然沒有拍到陳致中和妮可同在一起的畫面,但壹週刊錄下這段與妮可的談話公佈出來,陳致中因此向週刊提出告訴,要求賠償兩百萬元,法官經過三個多月的審理後,認定陳致中就是召妓男,其中從通聯紀錄還比對出,在今年2月25號,3月11號,4月21號,4月26號,和7月2號,總共有五次打電話召妓,(法官認定陳致中和召妓男是同一人,也從通聯紀錄中證實,陳致中召妓地點,其中一個地方,就是在民進黨市黨部附近)。 除了這裡,還有陳致中住家附近的合作金庫也是召妓約定地點,而這個一審的判決似乎也證實,當時陳致中從家裡到黨部,正當家人正在為瑣官司頭痛的時候,陳致中除了參予其中,都還能不忘要抽空打電話,替自己找個樂子。 |
手機露餡 戳破謊言 法官認定陳致中係召妓男 (新聞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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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露餡 戳破謊言 法官認定陳致中係召妓男 (新聞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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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密有疏漏!豪宅磁卡露餡 揭陳致中召妓 (新聞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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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 海外洗錢案
陳致中自稱海外洗錢是奉母命難違,但錢在他名下的瑞士銀行帳戶遭凍結,並涉及父親陳水扁的海外洗錢案,遭限制出境。 2008年12月12日,遭到特偵組依洗錢罪起訴,特偵組認為陳致中惡性非輕,請求從重量刑。 2009年1月21日,陳致中夫婦首度於洗錢案中認罪並提出認罪協商,表示願意將海外款項匯回台灣。 2009年6月22日,因偽證案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認罪。 2009年7月17日,因偽證罪被北檢起訴,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 2009年8月,由於瑞士銀行無法配合辦理,所有海外銀行存款均未匯回,導致協商破局。 2009年9月1日,偽證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判1年有期徒刑,減刑為6個月。 2009年9月11日,下午4時,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判2年6個月有期徒刑,罰金1.5億。 2009年12月24日,二次金改案,遭到特偵組依洗錢罪起訴。 2009年,指示海外委任的律師封口,涉及串證。由胡忠信報料。陳致中:「冷飯熱炒。」 2010年2月3日,偽證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減刑為3個月。 2010年6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被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罰金3000萬。 2010年11月5日,二次金改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獲判無罪。特偵組不服提起上訴。 2010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三審宣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2011年8月17日,偽證案最高法院三審宣判,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減刑為3個月定讞。 2011年8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被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罰金450萬。 2011年10月13日,二次金改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被判1年有期徒刑,罰金400萬。 201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三審宣判,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三審宣判,撤銷二次金改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