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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認定 陳致中召妓
來源:蘋果日報 Date: 2010年11月17日 【綜合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控告《壹週刊》不實報導他召妓,向周刊求償200萬元,但高雄地院昨認定報導「與事實相符」,判決陳致中敗訴,還依據比對陳致中與召妓男手機通聯紀錄,認定陳致中是召妓男,至少5次打電話找應召女,其中一次是3月11日。而據《蘋果》比對陳致中當時行程,陳3月10日曾北上看扁;意即依照法官的時間認定,陳探父後隔天就回高雄召妓。 《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昨說:「尊重司法判決。」將參選大高雄市議員的陳致中昨得知判決結果,偕妻黃睿靚出面控訴:「法院判決結果草率、離譜,是政治打壓!」呼籲選民用選票替他討公道,他會「打斷手骨顛倒勇」。他表示,會與律師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手機撥應召站至少5次 陳怒斥判決離譜 陳致中(左)批召妓案判決不公。黃睿靚(右)稱百分之百相信陳致中不會召妓,但現場兩人互動有些冷淡。羅琦文攝 黃睿靚哽咽力挺 黃睿靚則緊抿雙唇、鐵青著一張臉站在陳身旁,哽咽力挺丈夫:「我百分百相信致中不會召妓。」她並控訴:「我們家的事情,永遠都會有千奇百怪。」但現場陳致中和黃睿靚互動有些冷淡,也未牽手,發言後陳輕撫黃的肩,但黃頭也不回地逕自走進總部。 《壹週刊》在今年7月22日第478期中,報導接獲陳尋花問柳的爆料,及記者查證直擊陳致中與應召女妮可性交易。陳致中認為報導不實,提告求償。陳致中當時表示將自己的銀色凌志休旅車借給友人林偉斌,林又推稱借給「台北金融界友人」,卻不肯說出友人是誰,也拒出庭作證,被法院裁罰3萬元。 法官洪能超調閱周刊報導相關內容,認定周刊記者對妮可的訪談錄音是真的。法官再比對陳致中與召妓男所有的兩支手機與兩門號,發現手機與門號根本是同一個人在使用,顯示陳致中就是召妓男,因此認定周刊報導「與事實相符」。 《壹週刊》以封面故事踢爆陳致中召妓,並拍到妮可從陳致中的銀色凌志休旅車走下車。《壹週刊》 探扁隔日就召妓 法官查出,陳致中有次召妓是3月11日,據蘋果比對陳致中行程,陳3月10日曾北上看扁,意即陳探父後隔天就回高雄召妓。 法官並在判決書中質疑陳致中,法院4次開庭,陳致中均以忙選舉缺席,放棄證明自己清白的權利,又不配合保全證據,拒絕住處大樓管委會提供出入口監視器錄影等有利於他的證據,「若在召妓時間點以前就回家,監視錄影對陳非常有利,卻拒絕提供,有違常情。」因此也認定報導為真。 陳致中對此反駁,民事案件,原告依法可不用出庭,他忙選務無法出庭,法官卻當成敗訴的理由,「無法接受」。至於召妓男手機與陳手機發話地點高度相同,陳致中昨晚說,以前的行程「已忘記。」 昨有十多名死忠支持者聞訊至陳致中總部替陳打氣,黃姓婦人說:「致中很老實,為了父親的事這麼忙,哪有心情找女人,法官亂判。」一名阿伯也力挺,「開查某哪有什麼,沒關係啦,只要有付錢就好,又不是通姦。」 不過,市民尤小珠說:「我相信法院判決,陳致中有嫖妓。」藍委邱毅則嘲諷,陳致中貪污、洗錢又召妓,還敢在政治舞台上面污辱台灣政治?陳應該趕快退選。 林偉斌宣稱向陳致中借用銀色凌志休旅車,卻說不清借用時間。(資料照片) 扁罵:政治判決 昨去探望陳水扁的扁辦主任陳淞山說,扁認為這是一連串的政治判決,包括他與吳淑珍的判決,扁前天已告訴陳致中:「要有心理準備,接下來就輪到你了」,因此扁對判決不感意外。 至於本案關鍵證人林偉斌昨說:「法官積極得令人質疑,在投票前宣判,一般人都會認為是意圖影響選情。」 法官昨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包含新聞自由在內,大法官解釋,國家應給新聞自由最大限度保障。且新聞媒體不像司法機關有調查真實的權限,嚴格要求報導內容絕對正確,將箝制新聞自由,只要證明報導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可認定並無過失責任。陳致中參選議員,對個人隱私的保護要比一般人少。 |
地院認定「召妓事實」,致中:判決太離譜
聯合晚報 ╱記者曹敏吉、陳金聲/ 高雄報導 2010.11.16 05:24 pm 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因壹週刊報導他召妓一事,向高雄地院民庭控告壹傳媒等侵權,求償20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上午宣判,不但駁回陳致中的請求,還在駁回理由中認定陳致中確實有召妓。 陳致中上午在太太黃睿靚陪同下召開記者會,針對法院判決他告壹週刊案敗訴表示「太離譜」、「無法接受如此的判決,這樣的判決太粗魯」,他將與律師研究上訴,希望選民用選票來幫他討公道;黃睿靚紅著眼眶表示,「絕對相信陳致中沒有、也不會去召妓」。她表示,反正法院只要是碰到「陳家」的案件,都會作出千奇百怪而且不利於「陳家」的判決。 法官洪能超表示,壹週刊487期報導陳致中召妓,直擊應召女「妮可」下車,並找到「妮可」訪問,已做了合理的查證。而陳致中為公眾人物,壹週刊報導他召妓,有損陳致中的名譽,但新聞自由也應受到保障,況且報導與事實相符,因而駁回陳致中的請求。陳致中如不服判決,可在20天內提出上訴。上午宣判時陳致中、被告、兩造律師均未到庭聆判。 法官洪能超提出 認定陳召妓理由 陳致中與召妓男手機使用情形判定… 陳致中使用的手機門號前四碼為0958、手機序號後四碼是4260,召妓男使用的手機門號為0953、手機序號8410。今年三月到七月間,陳致中的0958門號有四次使用4260序號召妓男的手機;而召妓男的0953門號有24次用4260陳致中的手機。 3-7月 兩手機一再同時出現高雄市新興等區 手機基地台的含蓋半徑為500公尺,也就是圓周1公里。今年3月至7月間,兩支手機一再同時出現在高雄市新興、左營、鼓山等區。其中3月29日上午,一門號出現在台北,另一門號後來又出現在台南縣新營,最後到高雄,顯示陳當時搭高鐵南下。 保全「人文首璽」住所監視錄影證據 被拒 法官針對陳致中住所「人文首璽」進行保全監視錄影證據,被陳致中拒絕。法官認為,如果壹週刊所指的召妓時間點,陳致中在家,他應該會願意接受證據保全;但他拒絕,這點足以作為對被告壹傳媒有利的事實。 4次傳喚陳致中提出說明 但陳致中均未到庭 此案審理期間,法官四次傳喚陳致中,請他針對凌志車與手機的使用情形,以及是否到過四季汽車旅館等提出說明,但陳致中均未到庭。 |
台灣大論談 (2010-11-18) 檢公布照片!召妓時間點 陳致中開車出門 -(1)
台灣大論談 (2010-11-18) 嗆記者沒拿出妮可照片 致靚硬坳到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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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召妓案宣判
--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陳致中敗訴 高雄地方法院11月16日判決陳致中敗訴,判決如下: 壹、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理由要旨: (一)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又因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之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新聞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97年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如此始能平衡兼顧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個人人格權。 原告自92年5 月27日起即使用0958......號(A 門號SIM 卡)行動電話,原告現仍使用A 門號,而0953......號(B 門號SIM卡)係以洪00名義申請,租用期間自98年4 月23日起至99年7月29日止乙節,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而經交叉比對兩門號之手機序號及基地台位置,A 門號先後4 次使用B 手機通話,B 門號先後24次使用A 手機通話,兩手機交互使用SIM卡之情形頻繁,且依通聯紀錄顯示,兩門號與他人通話或接受簡訊時,其所在之基地台位置相互吻合,顯見A 、B兩門號均由原告本人所使用,至為灼然。 99年7 月3 凌晨確有長髮、短裙,背白色包包之女子,自系爭車輛下車乙節,有照片14張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B 門號自99年7月2 日23時37分起先後撥打4 次電話與應召業者聯絡應召事宜;且被告陳肅瑜確曾於99年7 月15日駕駛車牌號碼2…-.R 休旅車搭載妮可前往四季汽車旅館查證,有照片16張及被告陳肅瑜與妮可之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可證,再觀以被告陳肅瑜與妮可之對話內容,妮可與被告陳肅瑜對話中確實提及:曾於上上星期五左右與原告為性交易,原告當日是開LEXUS的車,原告叫我下車付旅館錢,他到房間才下車等語,有錄音譯文在卷可佐,足見被告辯稱系爭報導所稱:原告於99年7 月3日凌晨駕駛系爭車輛搭載妮可至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乙節,業經其合理查證,尚非無據。 高雄地方法院前於99年7 月30日經被告陳肅瑜之聲請,裁定准予保全原告所居住之大樓管理委員會99年7 月2 日23時起至同月3日2時止,原告所居住棟別之電梯、停車場出入口、大廈出入口之監視器錄影紀錄,惟經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7月30日前往執行保全程序時,原告當場表示監視器資料畫面與本案無關聯性,不同意管理會提供監視錄影帶,嗣本院於99年9 月3日再行文函調前開錄影紀錄,因該錄影紀錄已自動覆蓋,而無法使用前開證據,用以判斷系爭報導之真實性,倘原告主張確實於 99年7 月3日零時前,即已返回其住處等語為實,則提出上開所保全之證據,自得據以認定系爭報導顯屬錯誤,而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原告竟不願提出,與常情有違,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之1妨害證明之法理,自難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高雄地方法院為查明1系爭車輛99年2 月間至同年7 月間之使用情形2原告實際使用手機之情形(即是否使用門號0953......號行動電話)、3原告於99年7 月2日、3 日之行程(如99年7 月2 日是否前往四季汽車旅館)等事項,而前開事項攸關系爭報導是否屬實,原告對前開事項知之甚稔,而原告訴訟代理人就系爭車輛之使用狀況及原告99年7月2 日、3 日之行程等事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業據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惟連續先後4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均未具狀說明未到場之理由,僅由原告訴訟代理人於開庭時口頭表示因原告選務繁忙,無法抽空出庭等語,且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顯見原告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茲因原告既屬公眾人物,其有無系爭報導所稱之召妓行為,與其個人之名譽有重大影響,原告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則於原告訴訟代理人無法為清楚及完整陳述之情形,原告理應積極出庭主張自己之權利,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上開爭點為充分之說明,俾本院為有利於原告之心證形成。惟原告竟捨此不為,經本院連續通知4 次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亦未具狀就前開應證事項為合理之說明,本院審酌前開妮可應召之照片,A 、B 兩門號之通聯記錄,A 、B 兩門號手機交互使用、A 、B 兩門號基地台位置高度重疊,及被告陳肅瑜與妮可之通話內容等證據,認系爭報導,應已經合理查證。 綜上,系爭報導所示:「最近,本刊不斷接獲有關陳致中尋花問柳的爆料,記者經過詳細調查後,7 月3日凌晨直擊,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陳致中的凌志休旅車下車。為求慎重,本刊也找到『妮可』,她證實,當天的確是陳致中開車載她到MOTEL 開房間」、「7 月3日00:40 分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陳致中的凌志轎車下來」等語,應認已經被告合理查證,雖系爭報導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害,惟被告所為系爭報導既經合理查證,應受新聞自由之保障,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尚屬無據。 |
台灣大論談 (2010-11-18) 監視影帶鐵證 戳破致中.睿靚連串謊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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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陳致中召妓門號 3月起搭妻手機使用 (新聞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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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說明照片 + 陳致中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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